5月21日
中山区教育局发布
关于11所校外培训机构
办学许可证废止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下列11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申请延续,该11所校外培训机构目前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已经到期,依法自然废止,特此告知。
自即日起,相关办学主体应依法完成学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办学许可证废止后,相关培训机构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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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山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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