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案一般在 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组织卖淫案的宣判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然而,对于复杂或特殊的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等,宣判时间可能会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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