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资料,公司股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公司、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
个人股东是指自然人投资者。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非控股股东则对公司的决策影响较小。
这些分类有助于明确不同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不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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