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离婚证,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或婚姻登记处办理两种方式:
通过法院诉讼办理离婚:
提交离婚呈请书
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聆讯和裁决
呈请人及答辩人需于聆讯日亲自到法院作证。
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会判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
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婚姻登记员会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夫妻双方还需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审查与颁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时,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并告知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应尽的义务。
注意事项:
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人需填妥《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需共同填写《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办理离婚手续时,需确保所有文件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建议: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各项事宜协商一致,建议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流程相对简便快捷。
若存在争议或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过程可能较为复杂且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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