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移送”是指 将某一案件从受理它的部门或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法院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行为。具体来说,移送可以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案件负责人之间的移交 :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原先负责某案件的负责人不再负责,此时需要将案件的办理权移交给下一任负责人,但案件状态保持不变。案件负责部门之间的移交:
当一个案件的职能部门发现该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应将该案件移交给同级的其他负责部门。
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拖延诉讼和法院间互相推诿。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自身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若认为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这是公诉案件的必经过程之一。
总结:
案件移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不同部门或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专业、及时和有效的处理。无论是负责人、部门之间,还是法院之间的移交,都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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